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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发生事故,人社局是否如认定为工伤?

2021-06-28
董某是一家公司的保安,按照公司《门卫保安管理制度》规定,保安的工作时间为:早班7时至15时,中班15时至23时,晚班23时至次日7时,保安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考勤制度和排班表值班,如个人有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上班,需请假由公司统一安排。食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下班的视为早退,迟到或者早退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职工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 人社局综合取得的各项证据材料,认定董某正常上班时间到23时,董某未经单位同意于22时25分左右骑自行车离开单位,不属于职工正常的上下班范畴,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即董某在本次事故中导致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据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董某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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