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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财产可设定抵押权:(一)建筑物及其它土地附着物;(二)建筑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建筑...
抵押权不可以设定期限,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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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抵押权的转让要具备以下条件: 1、抵押权的转让须与主债权的转让同时进行。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发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相对于主债权来说,抵押权又是一种从权利。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予以转让,抵押权人也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被担保的债权。此时抵押权单独转让违反了抵押权从属性原则而无效。 2、抵押权与债权一同转让时,须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这也是各国立法通例。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因此抵押权的转让(变动)也应履行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的转让将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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