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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收养公证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就可以直接办理。继子女是指现存的婚姻关系中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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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收养公证资格的机构办理收养公证。2、根据《》第20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二是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三是送养人同意送养。四是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在程序上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只能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办理。第二,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收养人一方不能来的,可委托能来中国的一方办理收养公证,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收养,也不得介绍收养。
一、关于如何办理子女收养证,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领养证: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民法典》收养人应依法进行登记。表明被收养人由谁来监护,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收养人要对被收养人履行相应的抚养等义务,同时被收养人也要履行对收养人的相关的法律义务。领养证全称为:收养登记证。 四、被收养人条件: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办理收养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不得委托他人办理。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簿、和被收养人的近期一寸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该申请书应在所在单位进行盖章确认;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书、的需要提交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8、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三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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