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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赔偿协议”后依然有效

2022-10-26
丈夫婚内与他人同居,被妻子发现后,在与妻子商量离婚时达成“过错赔偿协议”,但离婚后并未完全按约履行,妻子将其告上法院。9月15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认可了该协议的效力,判决被告高某三十日内给付原告A剩余的91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82元。高某和A原系夫妻,高某与他人同居,被A发现后,两人商量离婚。2002年9月,双方经律师见证达成一份“过错赔偿协议”。双方约定,高某赔偿A20万元,补偿A及儿子小高10万元。双方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再次写明高某赔偿A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高某给付部分钱款后未再支付,A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与A在离婚前及离婚时就精神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高某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侵犯了A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作者:B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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