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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的同案犯会不会轻判,要依据具体案情而定,如果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是不会轻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
另案处理是指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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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是指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司法部门决定处理另一个案件,就不能销售。刑事案件中另一个案件的处理与案件有关,而不是销售案件的法定情形。销售案件的法定情形有:案件破获,但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破获,犯罪嫌疑人也全部被抓获,案件当事人全部死亡或犯罪嫌疑人死亡,已过追诉期等。
刑事案件中的另案处理是由公安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扩展资料: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据犯罪的情节而定,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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