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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1赔偿是指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需要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没有那条规定2N+1,所谓的N+1,是指用人单位按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不采用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采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法,这就是所谓的1,N则是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赔偿n加6是指用人单位在按工作年限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外,额外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的工资后,与其解约劳动合同。但是一般只有n加1的补偿,即用人单位在具有法定情形时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后与其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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