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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称作集体谈判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就是指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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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称作集体谈判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就是指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依法经过谈判达成一致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该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用此协议规范劳动和劳动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最早起源于劳动立法运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国共产党以领导工人运动为己任。中国共产党内部组织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抓住北洋军阀民国政府宣布恢复国会制定宪法的机会,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大纲》,发出了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掀起了中国历史上的劳动立法运动。《劳动法大纲》确认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的权利”,最早提出了争取集体谈判权的号召。中国共产党的劳动立法运动在中国有着重要的影响,争取集体谈判权是共产党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之一。1924年11月,以孙中山为首的广州国民革命政府颁布了《工会条例》,这个条例确认了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有权代表劳工与雇主签订团体协议即集体合同。这是中国第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规定了中国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和工会代表劳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192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在广州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劳动法大纲决议案》,决议案重申了工会代表劳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民国初期的各个军阀政府颁发的有关劳动的立法如《工厂通则》、《工厂条例》以及统领西北的冯玉祥地方军阀政府颁发的《劳动法》中,都有关于劳工团体协约权即集体谈判权的内容。国民党再次取得民国执政权以后的1930年颁发了《团体协约法》,这是在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真正具有国家意义之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民国时期颁发的《工厂法》也包括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
工资集体协议书(参考文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公司与公司工会为代表的全体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公司遵照按劳分配的原则,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经与工会协商确定岗位工资和年终效益奖。 第二条公司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当月工资报酬。 第三条公司职工最低工资为每月元。 第四条公司建立工资调整机制。 第五条公司和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变更: 1、国家或北京市有关工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2、因外部条件造成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第七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1、公司撤销、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及濒临破产;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 第八条公司修改、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需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生效。 第九条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正确履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必须承担责任。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均可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北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协议年月日经职工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一份。一份签订后10日内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一份报区总工会备案,一份报镇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公司(盖章)公司工会(盖章) 公司首席代表签名工会首席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称作集体谈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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