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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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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是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是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是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是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是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1、可以要求未抚养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应当是亲生子女。 2、若是是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则不能要求对方履行赡养义务。 3、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是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是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是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是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是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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