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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是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是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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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的权利,一方不得以先行给付抚养费以及双方家庭之间存在矛盾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对于探望的方式和时间,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探望权的行使尽量协商解决,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 利益为中心,要以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受教育等为前提,而且要尽量照顾到双方的现实生活,不宜过多探望。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8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表示不愿被另一方探望,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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