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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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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违反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八)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制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一类情况经济补偿办法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第五条、第七条,京劳关发 1995 45号转发文中的第二条规定:劳动者由于下列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①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收入的补偿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第二类情况经济补偿办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市政府91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第三类情况经济补偿办法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京劳关发 1995 45号,转发文中的第三条规定:劳动者由于下列情形被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③用人单位符合经济性裁减人员条件而被裁员的。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标准计算。每满1年支付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还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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