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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遵循安全高效、畅通便民、集中统一的原则。...
纳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区域内的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连接线、匝道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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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适应车流量的需要,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采取调整进出收费道口、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因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和缓解收费道口拥堵,确需快速疏导、分流车辆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免费放行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建设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智能收费系统,并采取包括优惠车辆通行费等各种措施促进其推广应用,不断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出入收费高速公路,不得有下列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二)强行驾车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三)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费道口;(四)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凭证;(五)侮辱、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六)以跳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七)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八)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收费人员需要识别车辆收费类别时,车辆驾驶人应当出示相应的有效证件。
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营运,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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