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高速公路管理遵循安全高效、畅通便民、集中统一的原则。...
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建设单位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适应车流量的需要,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采取调整进出收费道口、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因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和缓解收费道口拥堵,确需快速疏导、分流车辆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免费放行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建设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智能收费系统,并采取包括优惠车辆通行费等各种措施促进其推广应用,不断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保持交通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并根据高速公路路网结构的变化和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资料或者报备案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施工组织方案和保畅方案未经同意即进行养护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告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施工时间、车辆分流路线等信息的;(三)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四)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设施或者经营行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五)高速公路经营者未及时关闭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或者恢复高速公路防护栏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不及时报告或者不予配合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30人已浏览
1,938人已浏览
769人已浏览
1,78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