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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可以驳回起诉的情况具体如下: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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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包括被告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以及双方书面仲裁协议中约定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等。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1、主体不合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接受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到事件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到事件范围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和收养关系事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会在立案之后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如下: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以上情形中,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另外,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的,也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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