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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首先,保险给付不能免除人的。工伤保险法属社会保险法范畴,带有“公法”性质,以社会连带思想和社会风险理论为基本理念,以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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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首先,保险给付不能免除人的。工伤保险法属社会保险法范畴,带有“公法”性质,以社会连带思想和社会风险理论为基本理念,以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为目的,旨在保障工人因工作导致伤害时获得必要救济,防止其陷人生活困境。而侵权赔偿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可能由工伤保险机构来替代,也不能因受害人受领有工伤保险给付而免除。其次,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是不同的请求权,两者不能相互代替。两个请求权均可以独立存在,当一个请求权消灭时并不当然带来另一请求权的消灭。受领工伤保险给付不能替代或消灭受害人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最后,双重赔偿具有可行性。《》第四十八条、《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工伤可获得双重赔偿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人身损害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述情况下,即使是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针对工伤保险往往难以补偿劳动者的损失的现状,将社会保障和民事赔偿结合起来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对工伤保险的补充符合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工伤职工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已得到了工伤保险赔偿,仍有权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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