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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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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数量标准的50%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如果是非法占地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并处罚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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