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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合离婚需要哪些证据

2021-10-22
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1、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3、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的证据;4、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或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5、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证据;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8、双方婚后长期分居的证明;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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