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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司法局对由外省市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判决、裁定、决定居住在本市的社区矫正人员,需要进行居住地核实和办理报到登记、接收、撤销缓刑、、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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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司法所应当在办理接收宣告之前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任组长,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矫正小组每月要沟通一次情况,改进和加强工作,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立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制作询问笔录,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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