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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短信、微信、微博等形式...
“霸王条款”,一般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告示或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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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可以单方解除旅游合同。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1、可以。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旅游行程开始前,一般情况下旅游者可以转让其旅游合同,除非该旅游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旅游者转让旅游合同不需要旅行社同意,但是旅行社可以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旅游者也可以请求旅行社退还减少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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