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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的福利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这个房子是夫妻一方在参加单位福利分房所购得且房产证上,但是购房费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房子是在夫妻婚姻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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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这个房子是夫妻一方在参加单位福利分房所购得且房产证上,但是购房费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房子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以应是共同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1、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2、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3、第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4、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5、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综上所述,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在离婚时提出,夫妻离婚协议财产归子女的,被认定为无效分割,当事双方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婚后所有,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认定为无效,夫妻双方谁提出离婚谁无财产的约定被认定为约定无效。
在当事人双方结为合法夫妻之后,这个时候购买的房产,如果是用夫妻共同的财产,去购买的房子,这个房子应该在法律上面被认定是,属于两个人一起共有的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上面没有写清楚,而且两个人之间也没有进行书面上的约定的时候,这种情况下房产也应该认定为,属于两个人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当事人结婚之后,购买的房产是由双方的父母,一起出钱购买的,但是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上面,只写了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这个时候如果进行财产的分割,房子应该按照双方父母,各自的出钱比例来进行划分,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都是又有房子的财产权利,该房屋仍然是属于两个人的共同财产的。如果当时两边当事人进行了,另外的书面上的约定的时候,这种情况排除在外。如果在结婚之后,购买的房产是由当事人之中,一方的父母出钱购买的,并且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上面,只写了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婚姻法当中的法律规定,房子可以看作是购买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财产,房子不能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拥有,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房子只能被认定为是,属于当事人当中的一个人所拥有。为了避免以后夫妻之间,因为发工资的分割问题产生纠纷,我们应该了解关于结婚之后,购买房子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的具体内容。结婚之后,夫妻购买房产,进行签约的时候,当事人双方要亲自处理。涉及到签订房子的购买合同,以及购买贷款房产进行申请等环节。因为在购买房产,办理房产的过户环节的时候,关于房产的归属问题,在买卖合同当中,是要进行说明的,这样对应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上面,会根据房屋的所属人,进行登记当事人的名字。如果夫妻当中,有一方是因为特殊的原因,没有办法亲自参与这些过程当中,是需要办理委托的手续去办理的。如果当事人双方,还没有取得登记机关的合法婚姻证书,即使举行了婚礼,这个时候也是不能认定为属于合法的婚姻,在法律里面所规定的婚姻存续期间,指的是双方已经进行了婚姻登记,取得了结婚证书。如果在为结婚之前,这个时候两个人一起出钱买的房子,这个时候房子的财产应该,按照双方各自的出钱多少,进行比例分配财产,在房屋产权登记证上面,一定要写上两个人的名字,避免以后出现财产分割的时候,因为房子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问题。不要因为两个人,在当时感情过于甜蜜,就不在房屋产权登记证上面,不写自己的名字,这时候不理智的行为。从众多的离婚案件当中,我们也大概了解许多法律知识,关于房产的纠纷,是占据很大比例的。所以一定要理智对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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