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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书的有效期是: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提起诉讼的,裁决书发生效力。如果一方逾期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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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事件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批准延期,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15天。仲裁庭裁决后,必须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到期不起诉,裁决将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关于劳动仲裁裁决的期限问题,具体规定如下: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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