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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三)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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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当事人来说最大的好处在于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审限简易三个月普通六个月。简易独任审判,普通合议庭。简易可以转为普通,普通不能转为简易。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意思是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的程序,其主要针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其主要特点在于“当场决定并当场处罚”。
关于人民警察当场缴纳的罚款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缴纳的罚款,应当自缴纳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给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缴纳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达之日起两日内交给所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两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是一种代收罚款的行为。人民警察收到罚款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公安机关提交当场收到的罚款,然后由公安机关及时向指定银行支付。但考虑到人民警察承担的执法任务繁重,工作量大,如果要求他们在当场缴纳罚款当天上交公安机关,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山区、牧区,交通不便,人民警察在缴纳罚款当天缴纳罚款会更加困难。因此,人民警察上交所收缴的罚款应规定合理的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两种罚款期限。一般情况下,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期满日期是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期满日期。对于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取的罚款,人民警察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交给公安机关。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水上的情形。考虑到旅客列车的运行一般需要很长时间,人民警察在列车运行过程中应继续履行职责,人民警察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从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给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可能会有困难。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乘客列车的规定。人民警察将收缴的罚款交给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支付罚款。如果期满日期是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期满日期。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当场收缴的罚款能够及时支付给银行,有罚款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辖区内确定收缴罚款的银行网点,并在银行设立罚款专用账户,将收缴的罚款存入专用账户,集中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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