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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将合同办理解除,是否需要向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2-05-06
一、没有将签订的合同给您一份违法,侵犯了您的平等签约权和人格权,违反签约时应遵循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您2010年1月份与公司签订的同业限制条款,属于2008年8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由于您已于2009年12月办理离职手续,该劳动合同已提前解除,且该同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相应补偿条款,显失公平,该条款无效; 三、由于您2009年12月离职时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且系您自行提出,因此单位可不给予劳动补偿;若该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损害您的声誉和人格并造成经济损失,您可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 以上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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