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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乙方身份证号:,年月日应聘进入甲方公司任一职;于年月日时,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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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期间签订的放弃协议:无效 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以其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的放弃协议,违背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法定权益,无效。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则该份协议书有效(不考虑欺诈,胁迫的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不再具有隶属性,为评定主体。因此此时签订的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的承诺书具有合同性质,只要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的承诺就应被评价为真实有效。
劳动纠纷期间双方签订的协议但协议内容模糊不清显失公平:无效 用人单位可能利用劳动者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不了解或其他情形,与劳动者达成放弃补偿的协议,对于明显意思不清或不公平的协议,不能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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