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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第30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2-09-11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不符合起草规章的基本原则的;(二)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或者缺乏实践基础的;(四)规章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的;(五)规章的结构或者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六)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七)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八)其他不宜报送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的情况。被缓办或者退回的规章送审稿经起草部门修改、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法制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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