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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已投保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

2024-11-06
在交通事故中,关于车主现已投保的法律职责,我们首要讨论车主投保了第三者职责险和第三者职责强制险的情况。 第三者职责险是指以被稳妥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补偿职责为稳妥标的的稳妥。因此,稳妥公司承担职责的前提条件是机动车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补偿职责。“第三者职责强制险”是指不管被稳妥的机动车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对第三者的人身危害承担补偿职责,稳妥公司都必须在稳妥职责限额内承担补偿职责。除非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形成的。前者是投保人与稳妥公司自愿签订的,而且受害的第三者只能先向车主报案,车主在承担了补偿职责后向稳妥公司理赔。后者具有强制性,机动车辆必须投保。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不足的部分按规则承担补偿职责。因此,在“第三者职责强制险”中,受害的第三者享有对稳妥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能够直接向稳妥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补偿数额是固定的职责限额。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小于职责限额,则按实际损失补偿;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等于或大于职责限额,则按职责限额补偿,与实际损失数额大小无关。即使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行人有过错,稳妥公司也应在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而不是按份额补偿。 但是,对于“第三者职责险”的情况,除非是受害人故意行为,稳妥公司应当在投保人依法应承担的补偿职责范围内承担稳妥职责。也就是说,这时如果机动车与行人等发生交通事故,行人负有责任时,稳妥公司承担的稳妥职责应当根据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份额作为承当补偿职责的规模。 第三者职责强制险的稳妥人依法承担的补偿职责规模应与受害人相关,不应理解为一起侵权人内部的职责。在一起侵权中,如果投保人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那么稳妥公司作为一起被告,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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