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难道你还想不扣除?那你的土地增值税的增值幅度要提高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三)...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具体包括金融商品转让、经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2)土地增值税不仅征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还征收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产,不征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有①房地产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将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赠送给直系亲属或直接赡养义务者两种。②房地产所有者、土地使用者通过中国国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特殊规定(1)以房地产投资联营为房地产投资联营者以土地价格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免征土地增值税。其中,投资共同经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建设的商社进行投资共同经营的暂时免税。(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3)房地产互换,由于房地产转移,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个人之间交换自己的居住用为,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可以免除土地增值税。(4)合作建设住宅,一方出土,另一方出资,双方合作建设住宅,建设后按比例分开住宅,暂时免除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设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5)房地产的出租,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地产企业取得收入,但未产生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6)房产抵押是指房产所有人或土地使用人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房产作为抵押偿还债务而不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没有变更所有权,因此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8)房地产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虽然获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的性质,因此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9)房地产重新评估,按财政部门规定,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重新评估产生的评估增值,由于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利转移,房地产权利、土地使用权利者也没有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10)土地使用人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人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是否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书,无论是出让还是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置该土地的权利,具有合同等,直到证据显示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效益,土地使用人及其对方当事人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按照规定的税率计征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操作,《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税率4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税率为5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3人已浏览
323人已浏览
258人已浏览
2,0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