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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在承揽合同中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负有以下义务:1、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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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如果原材料是定作方提供的,那么,即便原材料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有损耗,明显不合理。当然,是否提供保证金,属于双方自由协商的范畴,法律上没有此类的强制性要求。2、如果原材料是承揽人自己提供的。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定作方要求承揽人提供保证金,承揽人可以拒绝,承揽人对原材料有保管义务。在此情况下,定作方可要求承揽人提供保证金,所造成的损失后果也应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与定作方无关,用以担保因承揽人责任造成原材料毁、灭失而给定作方造成的损失
一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 第二点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第三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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