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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某一销售模式是不是传销或变相传销,应从以下几方面考察:一要看是不是介绍加入。即必须通过传销员(上线)介绍,才能加入传销队伍,取得传销员资...
传销犯罪情节严重情况如下,《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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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传销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是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因我国刑法并未对“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但“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只规定了入罪的最低标准,并未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因此,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适用,即对所有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一律在第一量刑幅度内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进行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律适用第一量刑幅度不符合立法原意。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何种情形下属“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但因“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罪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数及层级、涉案数额等情节对各种行为进行划分,分别归入第一
一是层级和发展人数。作为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如果只有“塔顶”的人活动,是谈不上情节严重的。该传销组织只有达到一定规模,其社会危害性才会比较大。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性质与诈骗罪的性质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具体的人员数量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第一量刑幅度与第二量刑幅度的标准之比为1:10的比例计算,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数达三百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是涉案金额。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属于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其主要的危害性就是给受害人的经济上带来了损失,数额的大小直接反映出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犯罪情节的轻重与数额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关系,数额仍可参照“诈骗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标准来认定属于本罪“情形严重”的情形,具体的数额再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应标准。 三是使用手段的危害性。如果在传销活动中,其传销成员为了吸引或留下参与人员,使用了拘禁或殴打等暴力手段(未构成他罪,否则应数罪并罚),则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因这些手段的使用,充分体现了组织、领导者的主观恶性,应当予以严惩。只要行为人存在以上三个方面中的某一方面情形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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