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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四条规定,对符合...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犯罪情节确定了两种量刑幅度,说明与“情形严重”相对应的 第二种量刑幅度也是立法明确要求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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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销赃罪”已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明知”是构成本罪的的基本要素。因此,搞清“明知”的具体含义,对及时揭露和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传销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是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因我国刑法并未对“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但“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只规定了入罪的最低标准,并未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因此,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适用,即对所有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一律在第一量刑幅度内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进行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律适用第一量刑幅度不符合立法原意。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何种情形下属“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但因“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罪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数及层级、涉案数额等情节对各种行为进行划分,分别归入第一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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