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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二)未提供与软件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便捷的卸载方式;(三)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软件卸载后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1、甲方承担范围:甲方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已有的桥架、暗管等设施以便乙方进行线路敷设及设备安装。2、乙方承担范围:乙方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的链接管道、通信光钎、通信设备,乙方局端设备至甲方建筑物内设备间的通信光钎及分光器等所需的通信设备等产权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通信网及新增业务的咨询服务,并有义务为乙方的业务宣传推广提供便利。(2)甲方可以在尽心市场宣传、各种宣传资料中宣传乙方提供的通信产品,优先推荐使用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3)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为乙方的布线及网络设计施工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包括(但不局限于):建筑总平面图、弱电平面图、楼层弱电平面图以及其它施工所必须的建筑图纸等(并尽力提供电子文档)。在网络工程建设完工后,乙方具有保留上诉图纸的权利,以便于网络的运营与维护。(4)甲方有义务在乙方进行网络工程建设时提供协助、配合,并为后期业务发展及维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以确保楼宇的通信正常。(5)甲方对乙方拥有产权的安装在本协议项目场地的传输线路、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设备及管道等设施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保证乙方设备通信畅通。
互联网接入服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 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互联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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