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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实施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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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实施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评测方不得利用评测结果,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对被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作出处置。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二)未提供与软件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便捷的卸载方式;(三)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软件卸载后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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