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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
1、侵犯别人的出版权就是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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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侵权客体的特殊性。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客体是作品,是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且基于广义著作权的含义,著作权侵权的作品既包括原始作品,也包括各类演绎作品。 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往往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盈利为目的而剽窃、篡改、仿制和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并不是基于个人学习、教学、研究或欣赏的需要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3、侵权行为的特定性。对著作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直接利用了有关的作品。 4、侵权内容的广泛性。著作权侵权内容广泛,不仅涉及对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也包括对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在某些情况下还涉及到邻接权利益的损害。 5、侵害方式的多样性,包括直接侵权、间接侵权、违约侵权、侵犯邻接权等多种形式,但都可引起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损害。 6、受害主体的连锁性。由于广义著作权主体包括原始著作权人、继受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一个著作权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可能涉及到原始著作权人、继受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具有多个、连锁效应。如未经小说作者和依据小说而制作的电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将该电视剧翻译成外文公开出版发行,该侵权行为的受害主体既包括小说的作者,也包括电视作品的制作者
演绎作品著作权是侵权行为。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这四种权统称为演绎权,因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行为产生的作品称为演绎作品。这意味着将作品摄制成影视作品、改编成新作品、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和将其与其他作品进行独创性汇编的行为是受到演绎权控制的行为。未经作者许可而对其作品实施的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行为属于侵犯演绎权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作品为侵权演绎作品。由于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再创作,所以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版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版权,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演绎作者应当在演绎作品上注明原作品的名称、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内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则可能导致对原作品的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
侵犯作权罪客观上表现为侵犯作权和与作权有关的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根据最新规定,只有下列侵权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未经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籍;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并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5、制作和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作品; 6、未经作权人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免或者破坏权利人保护作权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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