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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版权侵权认定

2020-11-01 38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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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美术作品抄袭侵权的认定方法,从判定标准来看,主要是对独创性、接触以及实质性相似3个因素进行比对。所谓独创性,即智力成果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且该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能够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独创性往往表现在线条、色彩的运用上,但我国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均未对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有明确说明。对于争议作品,在确认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后,对于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则要以“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去判定。所谓“接触”,并非指一定看到或摸到,而是指一种接触的可能性,即被诉侵权人有可能接触到被侵权人的作品。如果某一美术作品从未发表过,说明没有接触的可能性,没有接触则无法构成侵权;如果该作品公开发表了,例如文章在网络上发表、图书出版、画作公开展览等,无论被诉侵权人是否看到了这一作品,都可以推定具有“接触”的可能性。“实质性相似”则是指侵权人作品与被侵权人作品有一定程度的相似。在进行相似度比对时,首先应区分哪些是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只有独创性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才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为公有元素,即非独创性部分,则作品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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