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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间,被羁押人员只能由律师探望。...
1、羁押期间家属能探视。但是,必须要经过相关机关的批准。 2、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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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中心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人与居住在中国的近亲之间的沟通,必须经处理机关同意,要求会议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主管局、主任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中心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每月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议的近亲不得超过三人。会议期间,应当有调查人员和警察在场监视。对于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和聋哑人,案件处理机关还必须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议期间,严禁谈论案件,不得使用暗语交谈,不得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责令停止会议。
1、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在判决之前,一般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会见。 2、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以朋友身份申请会见,不会被批准的。一、《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二、《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第二十九条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第三十条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第三十一条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就死亡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有权利知道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原因,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原因有争议,可以申请尸检,确认是工作人员导致的话,工作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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