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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期间家属能探视。但是,必须要经过相关机关的批准。 2、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
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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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第二十九条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第三十条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第三十一条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就死亡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有权利知道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原因,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原因有争议,可以申请尸检,确认是工作人员导致的话,工作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
要分情况而定。1、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探视的。因为案件还处于侦查、审诉、审判阶段中,为防止串供、反供,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能探视的。2、特殊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探视的(这种情况是极为罕有的)。但是要经办案机关的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司法实践中,在未经法院判决,且判决未生效之前,一般是不允许家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去看望的,只允许律师在经得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的授权委托之下可以探望。《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与港澳台或外国的近亲属通信、会见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如果司法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羁押期间可以探视。羁押期间,被羁押人员能由律师探望。羁押又称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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