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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中,依法给予...
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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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如果在管制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其有余罪的,应当对其所犯的新罪或者余罪作出判决,对被判处的管制,应当折抵刑期,刑期一日折抵管制二日。
一种意见即一审法院的意见,认为叶某在犯本案认定之罪时,其前罪的有期徒刑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且在5年内再犯,应当认定为累犯。 另一种意见即二审法院的意见,认为叶某2007年9月5日释放,200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后虽屡犯盗窃违法犯罪行为,但因皆适用了管制,管制又一直没有执行完毕,因此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为2007年9月5日。本次犯罪的日期为2012年11月12日,已经超过有期徒刑执行完毕5年的时间,故不宜认定为累犯。
1、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中,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的,应当在治安拘留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治安拘留时间不计入管制期限;符合劳动教育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育,劳动教育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要是犯罪分子再犯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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