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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文件办理。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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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需要对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征地拆迁事务处承担征地拆迁补偿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四条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房屋拆迁补偿、附属物拆迁补偿、零星树木及其它附着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补偿。前款所规定的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建设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定期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第五条2000年4月1日之后,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出后抢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抢栽的树木、抢打的井等附着物依法一律不予补偿。第六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60平方公里以内及西环路外侧200米至老淠河(窑岗嘴大桥至新安大桥段)范围实行统建安置或者货币补偿,上述范围以外的地区实行自拆自建。第七条实行统建安置的应按照拆迁面积选房。其安置回迁面积与原拆迁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照统建安置补偿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结构、区位和成新度等结算。回迁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10m2以内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回迁面积超过拆迁面积10m2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统建安置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第八条符合自拆自建的拆迁户,按规定办理自建手续。实行自拆自建的,用地单位按自拆自建拆迁面积给予乡(街)、村40元/m2的小区建设配套费,专项用于小区建设。第九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自拆自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7倍给予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得进行统建安置或到村民安置点自建。被拆迁人在同一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用地面积和原住房面积。第十条拆迁乡(街)、村(居委会)企业生产、经营用房,按自拆自建或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防碍、抵制拆迁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对损害农民利益,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人由所有人负责安置。所有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有租赁关系终止。给所有人补偿款不设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也无价格补贴。《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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