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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无效的,只有不能作为事实的证据,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以下证据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
没有无效的情况,只有不能作为单独认定为事实的证据,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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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公证法》没有明确说明无效公证,但是有列举了公证机构不得为的行为,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依照一般理解,应该是有这些类型可以视为无效公证,一是公证程序违法;二是公证机构或者人员不具备资格;三是公证内容不真实、不合法;四是超出国家规定的可公证范围的;五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并提起公证机构复查确实错误后撤消的。
1、离婚双方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 2、离婚双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 3、离婚双方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离婚双方的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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