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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资争议的微信群聊软件

2021-11-15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计算机等各种电子设备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电子邮件、在线聊天记录、电子签名、在线访问记录等。微博、微信等电子数据出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需要证明的内容包括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入职时间、工资、辞职原因、加班与否的认定等。这些新的电子证据往往成为劳动者与单位争议的焦点和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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