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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诉讼律师而行政诉讼则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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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走复议期限内,不得提起。
就提起行政诉讼后提起行政复议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由选择救济手段。如果其提起诉讼的同时又申请复议,应由首先受理的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最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那么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法院,那么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就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这就是所谓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但是,如果复议机关和法院是同时受理的,则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其中的一个作为解决其行政争议的机关。
行政复议决定有二种结果: 1、决定种类: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2、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制发终止审查决定书。本案黄某某某接到县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国土局提出了复议,后因其他原因黄某某某撤回了复议申请,市国土局作出了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应当认定复议机关对复议结果作出了决定,属于行政复议决定结果的第二种情形,可见行政复议决定并不需要一定对实体进行处理,所以第一种以复议机关没有对实体进行处理为由认黄某某某应重新提起复议申请的观点是错误的,片面地强调了行政复议前置原则,在行政诉讼中,针对特殊的行政处罚决定规定了复议前置原则,但在个案当中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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