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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怎么区分呢?

2021-11-22
1、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上级概念是行政争议; 他们的共同目标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纷争解决的机关不同以及依据的程序不同。 2、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中,我国采用了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否则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前的必要程序。而且在原告的选择上,既可以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若同时选择复议和诉讼,则应先复议,后诉讼,不能在诉讼后再申请复议,更不能同时进行复议和诉讼。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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