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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配,归谁的问题后,最重要的就是解决离婚房产的补偿问题了。在解决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对另一方的补偿问题时,就需要...
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的住房,经济适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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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前购得经济适用房并缴纳全房款,应根据《司法解释(一)》第19条“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的规定,房屋为购房人个人所有。该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是依附于婚前所购房屋自然生的,应归属于该房屋产权人。夫妻一方在婚前购得并缴纳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在时,首先,一方婚前购得经济适用房并支付首付款,离婚时房屋可以认定为归该方所有。其二,对婚后夫妻共同还款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这种处理方法符合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类似问题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前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婚后购得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离婚诉讼中,应依据《婚姻法》确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夫妻在婚后取得经济适用房预购权,经济适用房尚未建成但缴纳了首付,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取得经济适用房的预购权要求分割,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确定由一方取得预购权,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在实践中,因政策原因,在一定期间经济适用房具有不可流通性及价格评估等问题,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具体分割难以实现。在此情况下,可能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处理,即:(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在解决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配,归谁的问题后,最重要的就是解决的补偿问题了。在解决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对另一方的补偿问题时,就需要分情况来进行说明。 (1)购买的不满5年的,如何分割。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此时,就涉及到房产增值或房产贬值的问题了。为了避免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可以选择申请回购。对回购取得产权的房产按照市场几个进行分割即可。此时,还有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夫妻可以竞价拍卖该经济适用房,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购买的经济适应房已满5年的,离婚如何分割。同样的,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再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评估该房的价值,按照分割的原则分割此经济适用房。取得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需要强调的是,经济适用房离婚时的分配和购房资格没有任何关系,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分割只需要按照判决或双方协商确定即可。
解决经济适用房怎么分配,离婚归谁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是一方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哪些情况下,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是夫妻个人财产,哪些情况下,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确定了法定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归属后,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配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半。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当然,夫妻协议经济适用房归谁的,按照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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