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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一般为具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以及其医务人员。我国《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规定在民法典和相关法律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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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应患者一方申请。 2、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的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 3、目前,患者可以在诉讼前先委托律师事务所到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确定医院存在过错的,患者则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1、过错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责任。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一般是有过错的行为发生时,就有损害的责任产生。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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