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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依据现役军人离婚的规定,需当事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进行调解。 2、调解无效...
军婚离婚和普通离婚有些区别。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必须经军人同意;如果军人不同意,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良好,非军人一方无重要或正当理由,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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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流程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 (1)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2)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 (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所以,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一定要经过军人同意是一般原则,很多人都错误地认为只要与军人结婚,自己就没有了自由离婚的权利。其实,有这样的规定比不表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婚姻关系就没有办法解除。法律在保护军婚的同时还要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所以,本条也规定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表示了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即便军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由此,“重大过错”可以总结为:(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军人有其它重大过错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该意见充分说明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军人离婚时,要灵活运用法律,对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无效,及时军人不同意离婚,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因此,作为军人的配偶,如军人出现上述几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及时搜集证据。如果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军人一方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的,此时,作为军人的配偶不易仓促起诉离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要充分的运用法律规定,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争取自己的婚姻自有权利。
一是向部队提交申请,确认调解无效,财产分配无纠纷,夫妻双方签字确认; 二是部队政治机关出具婚姻情况证明; 三是军人携带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另一方带身份证,以及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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