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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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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较大事故,是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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