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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
设立外商控股公司若是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二至二百人的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若是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五十个以下的股东。设立公司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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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如下: 1、项目申请报告报批; 2、名称核准登记; 三、报批企业合同、章程,领取批准证书; 四、申请工商登记; 申请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总投资、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名称。
募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当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当提供近三年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当提供外国股东居住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2)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他股票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4)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通过会议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的条件: (1)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3)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4)有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募集设立的条件: (1)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4)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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