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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合同的成立是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并不是意思表示一致后就成立,并且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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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 保管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第二,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 第四,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的成立是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并不是意思表示一致后就成立,并且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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