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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的成立是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并不是意思表示一致后就成立,并且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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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即保管合同可以通过口头达成。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 保管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第二,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 第四,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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