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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在受理阶段裁定驳回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根据驳回的理由作出相应调整。 2、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应当向有权管理的机关或部门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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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调解纠纷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如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的,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但调解协议如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根据上述规定,如调解协议的达成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存在上述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
同居关系如何处理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同居关系今后法院不再受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践上,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开始认为,同居关系生活状态毕竟是当事人私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只要其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尽量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干预行为。对于人民法院是否一定要干预当事人此项生活状态的选择权,社会也开始认为,未婚的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是对其生活状态的选择,法院依法审理所依据的婚姻法等均未加以明文禁止,因此,对该类同居关系是否存在、是否解除,法律未以干涉、未以规定,人民法院也应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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