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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诉讼时效和工伤认定时效的确定,诉讼时效为一年,在一年内可以提起诉讼;工伤认定时效为一年,不中断。工伤赔偿诉讼时效所谓时效,指权利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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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的管辖法院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2)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送给有工伤赔偿管辖权的法院。但是,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管辖。 第八条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 (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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